第一條為促進我省市政公用事業發展,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政公用事業市場,規范我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保障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維護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本試行辦法所稱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競爭方式選擇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者,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的制度。
本試行辦法適用于陜西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清運及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
第三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設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根據人民政府的授權(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選擇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率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提高公用事業服務質量效率。
第六條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堅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資源的原則,鼓勵跨行政區域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共享。對跨行政區域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應當本著有關各方平等協商的原則,共同加強監管。
第七條社會公眾對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享有知情權、建議權。
第八條主管部門應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依法確定特許經營者。
第九條參與特許經營權競標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有滿足該項目經營必須的資金、設備和設施;
(三)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四)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良好的業績;
(五)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
(六)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七)誠信登記良好;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內容;
(二)特許經營方式、區域、范圍和期限;
(三)項目公司的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股權轉讓等;
(四)所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和標準;
(五)設施權屬,以及相應的維護和更新改造;
(六)監測評估;
(七)投融資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確定方法以及調整程序;
(九)履約擔保;
(十)特許經營期內的風險分擔;
(十一)政府承諾和保障;
(十二)應急預案和臨時接管預案;
(十三)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后,項目及資產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四)變更、提前終止及補償;
(十五)違約責任;
(十六)爭議解決方式;
(十七)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行業特點、規模、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
對于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與特許經營者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約定超過前款規定的特許經營期限。
第十二條特許經營期滿后需要繼續實施的,特許經營期滿前一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在同等條件下,原特許經營者優先獲得特許經營權。
第十三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并可以實施臨時接管:
(一)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二)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特許經營權發生變更或者終止時,主管部門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市政公用產品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與穩定性。
第十五條特許經營期限屆滿終止或提前終止的,協議當事人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辦理有關設施、資料、檔案等的性能測試、評估、移交、接管、驗收等手續。
第十六條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責任:
(一)貫徹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行業發展政策、規劃和建設計劃;
(二)制定特許經營項目監督管理細則;
(三)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企業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四)監督特許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和特許經營協議規定的義務;
(五)對特許經營者的經營計劃實施情況、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
(六)受理并妥善處理公眾對特許經營者的投訴;
(七)依法對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檢查和隨機抽查;
(八)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許經營監督檢查報告;
(九)制定應急預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下,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
第十七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科學合理地制定企業年度生產、供應計劃;
(二)對特許經營項目的設施建設、工程質量、運行效果和安全生產負責;
(三)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規范,組織企業安全生產;
(四)履行經營協議,提供足量的、符合標準的產品和服務;
(五)接受主管部門、其他相關監管部門對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六)按要求向主管部門提供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報告、重大事項董事會決議等;
(七)加強對生產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保證固定資產的更新和維護符合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及相關標準或規范的要求;
(八)接受公眾的監督和投訴,及時糾正服務中的有關問題;
(九)協議約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特許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建立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信息管理平臺。
第十九條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經營者,設區市、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特許經營權,記入不良信用記錄。被取消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參與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競標。
第二十條對未取得特許經營權、擅自從事相關特許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擔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競標者授予特許經營權的;
(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二條本試行辦法施行前已授權的特許經營項目,特許經營協議條款對相關內容有規定的,按照協議約定執行;未明確的,應按本試行辦法要求完善或簽訂補充協議。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試行辦法自2020年10月28日起施行至2022年10月27日終止,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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